非法捕到死亡鲸鲨贩卖后获刑 死体同样受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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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31 1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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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捕到死亡鲸鲨贩卖后获刑鲸鲨的死体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上海铁路运输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非法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鲸鲨的案件。非法捕到死亡鲸鲨贩卖后获刑!2023年9月16日起,被告人谢某某和杨某某分别驾驶两艘船从浙江省宁波市石浦码头出航,违反《捕捞许可证》作业类型和作业场所的规定,使用双船有翼单囊拖网在海洋水域进行捕捞作业。黄某某在明知渔获物系谢某某和杨某某从事非法捕捞取得的情况下,仍与他们事先商定,将渔获物运输至石浦码头出售。2023年9月27日凌晨,谢某某在渔船起网时发现捕到了一条已经死亡的鲸鲨。尽管他明知鲸鲨为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禁止捕杀、运输和买卖,仍然让黄某某将鲸鲨运输至石浦码头,并于同年9月29日以人民币8585元售出。三名被告人均如实供述了捕捞、运输和出售的具体犯罪事实。海警执法人员共查获渔获物39745.4公斤,经认证,市场批发价为599790元。经鉴定,查获的3顶渔具为双船有翼单囊拖网,网囊最小网目内径尺寸分别为28mm、32mm、34mm,均小于农业部规定。送鉴物系鲸鲨,中国将其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二级保护物种。根据《水生野生动物基准价值标准目录》,每尾基准价值40000元。上铁法院认为,被告人谢某某、黄某某、杨某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海洋水域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谢某某和黄某某还分别非法出售、运输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鲸鲨,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在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同犯罪中,谢某某和杨某某为主犯,黄某某为从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三人具有坦白情节,认罪认罚,退赔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表现出悔罪态度,依法酌情从轻从宽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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